一、拟实施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库区范围内行政处罚权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3、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一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开发利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4、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5、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6、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7、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8、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9、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10、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11、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不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12、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
1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二、拟实施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库区范围内行政处罚权
1、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2、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3、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4、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5、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6、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不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且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7、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8、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9、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0、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
12、导游人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3、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处罚种类: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6、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17、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18、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9、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1、旅行社投保旅游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规定的基本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22、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23、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24、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5、旅游景区(点)经营者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游览导向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6、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不采取防护措施,不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7、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拟实施船舶检验、港口及航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库内范围内行政处罚权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7、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8、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9、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0、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1、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2、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一条
13、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4、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证书或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15、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16、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17、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18、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处罚种类: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法律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19、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
20、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1、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22、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23、船舶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
24、施工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5、施工作业结束后未申请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的(不含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26、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六条
27、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
28、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未按《船员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未按要求申请复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
29、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30、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1、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
32、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3、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4、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
3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
36、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
37、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
38、船舶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
39、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
40、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
41、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
42、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水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
43、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
44、船舶制造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没收销毁船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九条
45、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46、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47、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一条
48、拒绝、阻挠海事机构进行有关大气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二条
49、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
50、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51、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
52、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
53、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4、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55、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56、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5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58、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有关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59、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60、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61、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62、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63、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64、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65、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66、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67、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68、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69、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70、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71、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72、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73、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74、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75、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76、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
77、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
78、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船员服务、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
79、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船员服务、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六条
80、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又不符合经营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
8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8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83、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84、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85、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86、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87、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88、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89、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90、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91、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92、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93、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94、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95、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96、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97、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98、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99、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00、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101、未经许可使用港口岸线或者擅自变更港口岸线的使用权人、用途或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
102、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
103、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104、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拟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方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污染水环境库区范围内行政处罚权
1、排污单位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7)《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9)《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10)《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1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排污单位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8)《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9)《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9、排污单位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10、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11、排污单位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7)《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2、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14、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5、违反法律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16、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7、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18、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19、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0、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1、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2、违法行为系排污单位的法人代表纵容、授意或直接责任人员所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23、污水处理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水资源管理和防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库区范围内行政处罚权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3、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7、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8、采砂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9、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0、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③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④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3、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5、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六、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库区范围内行政处罚权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处罚种类:没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5、违反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捕捉、出售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30条
6、违反湖南省植物检疫办法规定,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违反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8、违反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9、违反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10、违反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11、违反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18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4条
1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和污染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13、在运输途中抛弃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的,在运输途中出售动物尸体和染疫动物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条
14、转移被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15、经营者拒绝或逃避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6、未经批准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7、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而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不符合动物诊疗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18、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检疫证明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19、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20、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
2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和污染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2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性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23、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等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24、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25、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26、加工、出售被隔离、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