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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局关于袁公渡樟树大组区域旅游开发招商意见

发布日期:2010-09-19访问次数: 字号:[ ]


一、项目概况

(一)、地理位置

该项目地处原维新镇樟树阁,四界东面从红日岭经沙坡、韩家坡、文家屋场、任家岭至北线公路大山沟涵洞,南面从红日岭经喉堰至姜家岭小堰塘,西面从自然荒堪至北线公路大山沟涵洞,北面沿公路线上20米。其中海拔高程141米以下属于皂市水库消落区面积。该处北线公路由此经过,水电还未接通,水电设施由开发商自行解决。

(二)、目前承包状况

该地已由维新镇政府于2007118日公开协商的方式租赁给维新镇李子明,租赁期为30年,总金额52万元。目前尚未进行综合开发。

(三)、承租方权利

1、有在甲方的指导下生产经营自主的权利。

2、有在按期完成租赁款项后其产品、收益支配的权利。

3、有在合同期满后,甲方重新发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4、在租赁期内有继承权。

(四)、开发方案

由于原承包商开发能力不够,开发进度缓慢,为加速皂市水库旅游开发,经报石门县人民政府同意,原则上可以终止与原承包商的合同,并同时给予原承包商相应的经济补偿,之后再利用该资源重新进行发包。项目建设由皂市水库管理局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

二、项目要求

(一)、用地要求

1、新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方式依程序进行。

2、高程141米以上国有土地可采用国有土地出让的形式。

3、高程141米以下的土地可以采用租赁形式。

(二)、规划要求

1、本项目规划要与皂市水库整体开发规划相一致

2、按照皂市水库旅游目的地建设规划要求,在设定期限内完成开发任务,投资总规模达到一亿,2年内完成开发。

(三)、建设要求

1、建设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2)有利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原则;

(3)保护优先原则;

(4)整体性、系统性原则;

(5)综合考虑,统一规划原则;

(6)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原则;

2、建设项目

(1)生态停车场(2)标志门(3)五星酒店(4)仿古商贾长廊(5)水榭人家(6)民族图腾广场(7)珍惜植物观赏园(8)笑佛广场(9)码头(10)科普考察中心(11)山水实景演出区(12)观众看台(13)水寨山门(14)吊脚楼(15)紫竹林(16)慈航普度

(四)、合作方式

独资、合资等方式

三、优惠政策

8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中共石门县委、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给予优惠政策。主要有:旅游景区开发权及其用地与县政府协商租赁取得。属于旅游开发项目的宾馆、办公楼等建设确需使用出让土地的,以招、拍、挂方式执行对其中所含土地出让金的县级实得部分实行协议返还新办工业、服务业企业当年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按每人4000元标准减征企业税收县内部门服务性收费、服务性中介机构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或按利润率不超过10%的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后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属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上级线管单位)征收的,3年内只收取上解国家和省、市部分;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对口部门协调,按最优惠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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