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局
关于县七届政协四次会议第82号提案的
回 复
陈应教、卢美军、谭军林、郑林楚、文闻、涂玉秀、侯四清、赵丛林、覃石青、赵善明、涂生健、佘彪、杨明、钱海清等委员:
你们关于《禁止皂市水库库区水面网箱投饵(工业饲料)养鱼》的提案已收悉。针对你们在提案中提及禁止皂市水库库区水面网箱投饵(工业饲料)养鱼的问题,经调查走访、认真研究,并报分管副县长审定,现回复如下:
一、皂市水库网箱养殖设置情况:大湖公司有沉水网箱500口,从三叉溪至青鱼脑,2008年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存放小苗,提高鱼苗成活率,少量投放过饲料,2010年此类网箱已停止使用并承诺以后不再进行网箱养殖。库区燕儿洞附近水域有丁银喜等7户私人养殖网箱80口(其中有两户9口网箱已停止使用),网箱现存鱼约8万斤,这些网箱建设时间在大湖公司租赁皂市水库水面养殖权之前,没有任何单位为之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无合法性。
二、禁止皂市水库库区水面网箱投饵(工业饲料)养鱼我们所做工作:根据县政府制定的《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我局对大湖公司和库区其他网箱养殖业主进行大力宣传,禁止网箱投饵(工业饲料)养鱼,加强水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加强了库区巡查检测。与相关职能科局协调配合,强化共同管理,并向网箱养殖业主下发了停产通知书。现大湖公司在皂市水库已全面停止网箱养殖,其他7个私营网箱业主表示今年年底停止网箱养殖。
三、下步工作安排:严密关注库区网箱养殖动态信息,确保网箱数量不再增加;加强与畜牧、水利、环保、质监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抓好禁止网箱养殖教育引导,争取私营业主主动撤除库区养殖;加强对水库及周边环境状态进行监测、巡查力度,严防因网箱养殖危害水质的行为发生;采取强力推进措施取缔库区网箱养殖,要求业主单位(大湖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取缔库区私营网箱业主在皂市水库的网箱养殖。
四、关于委员们提出的三项具体建议答复如下:1、要求县政府出台禁止在皂市水库库区水面网箱投饵(工业饲料)养鱼的规定问题。《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已经规定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入库河道禁止养殖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投放造成水体严重富营养化的饵料或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故政策依据已出台,无需再出台新的规定。2、要求加大对违反规定的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问责问题。皂市水库库区的网箱养殖是在我局成立和《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建成存在,经查证没有任何领导审批和相关单位进行行政认可,我局在有责无执法权的情况下,已主动多次上门劝导库区网箱业主撤除网箱养殖,但效果不佳。另外县政府已要求管理局、环保局、水利局、畜牧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加强库区网箱养殖的监管,禁止网箱投饵(工业饲料)养鱼,出面与水面所有权业主澧水公司协调,争取与大湖公司重谈水面租赁合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要求动员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予以监督问题。我们将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库区水资源保护政策、库区禁止网箱投饵(工业饲料)养鱼政策和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发动群众监督库区水资源保护、网箱投饵(工业饲料)养鱼和其它相关工作,把全县人民关注的取缔网箱养殖这件大事尽快协调处理到位。
最后,感谢各位委员对库区工作的关心。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高度重视库区社会日常事务管理,力求更好地发挥自身职能职责,也请你们多理解我局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一定把各位委员的意见当成加强和改善工作的着力点,为建设平安库区、生态库区、和谐库区发挥积极作用。
2011年6月21日
附:1、拍摄大湖公司沉水网箱图(1-1,1-2)。
2、拍摄私营业主所设投饵网箱图(2-1)。
主题词:政协委员 提案 回复
主送:提案政协委员
抄送:县人大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联络组
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局 2011年6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拍摄大湖公司沉水网箱图
1-1、位于三叉溪大桥附近大湖公司已废弃的网箱
1-2、大湖公司放弃的沉水网箱
附件2、拍摄私营业主所设投饵网箱图
2-1、位于燕儿洞附近水域的私营网箱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