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局
关于严禁非法从事库区横渡客运的
通 知
库区各渔船、生产性自用船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皂市水库库区水上交通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库区所有渔船、生产性自用船及未取得相关证照的船舶,不得从事库区横渡客运、水上游乐及其它旅客运输业务。
二、渡口码头的设置,须经交通、海事、水利、国土等部门和皂市水库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征求地方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皂市水库库区内修建渡口、码头,不得擅自新造或购买各类船舶从事非法运营。
特此通知
石门县皂市水库管理局
2011年8月24日